委員會簡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務研究發展、發揮會務功能、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簡則。

第二條 本會設立下列委員會 :

  • 一、全球化新東向人才培育促進委員會
  • 二、經貿促進委員會
  • 三、產業創新促進委員會
  • 四、國際事務促進委員會

第三條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一、全球化新東向人才培育促進委員會

  • 有關對人才培育之策劃與推動
  • 與國內外大學之交流與聯繫

       二、經貿促進委員會

  • 有關新東向政策倡議、法令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 有關會務作業相關法規諮詢事項
  • 國內外經濟情報資料之搜集與傳遞
  • 其他有關法規研究及委員會通過辦理事項

       三、產業創新促進委員會

  • 國際產業推廣
  • 技術、資本、市場對接

       四、 國際事務促進委員會

  • 國內外組織之交流與聯繫
  • 參觀訪問活動之舉辦
  • 其他有關國際合作事項
  • 國外市場情報資料之搜集與傳遞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在本會理事、監事中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推介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有關企業各級負責人、提請理事長聘任之、並報請理事會備查。以上任期均為三年、並配合理監事改選。

第五條 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委員會必需之費用、由本會在相關經費科目內支付。

第六條 委員會之會議得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亦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出席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對理監事會交辦案提出報告。

第八條 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其研究建議事項及決議案必須送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第九條 本組織簡則未規定事項、應依本會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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