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案名稱
「臺灣最讚中小微專區規劃」採購案
- 履約期限與預算
- 履約期限(如遇假日,原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有分階段交付者亦同;惟實際是否順延仍依本會需求為準)
■決標次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30 日止。
- 預算
新台幣 2,100,000 元整(含稅)。
- 需求說明
- 活動說明
- 活動目的及訴求重點:
為推動我國中小微企業加速導入人工智慧(AI)技術,輔導中小微企業掌握AI創新應用需求,建立體系AI應用落地示範場域,拓展多元市場新商機,故規劃輔導20家內的業者於2025年參與亞洲永續供應+循環經濟展(TASS)
設立「臺灣最讚中小微專區」之系列活動。
該專區將以透過商機媒合會/產品分享會等方式,拓展觸及面,進行AI診斷、AI應用的曝光擴散為核心,呈現國內中小微企業實際導入AI技術中,具有亮點與引導力的創新應用案例,鏈結產業公協會與各大展會活動資源,協助中小企業提升AI能力,期望能擴散至全臺1萬家業者。
- 活動名稱:
亞洲永續供應+循環經濟展(TASS)
- 活動執行時間/期程:
場佈時間: 114 年 11 月03 日~ 114 年 11 月 04 日
活動時間: 114 年 11 月 05日~ 114 年 11 月07 日
如因本會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活動延期舉辦,本會得要求得標廠商擇期辦理,場地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更換。
- 活動人數規模:
現場活動人數約12,000人(此活動人數供規劃活動場地參考)
■得標廠商須負責推廣邀約,活動人數並需達到下述規定:
■單場「臺灣最讚中小微專區」觀展之中小為企業家數至少800家,對象須為策展、參展廠商、展會演相關業者及相關應用供應商,不含本會同仁、講者及媒體;家數未達規定者,本會得減價驗收,減價金額為未達家數乘以每家新台幣100元。
- 活動規劃與執行
- 保險
- 活動期間得標廠商應投保之保險,詳【附件一】保險需求第一條。
- 得標廠商未依規定辦理或有投保缺失時,其相關罰則詳【附件一】保險需求第三至七條。
- 法令依據及相關規定
- 媒體採購或廣告費申請相關規定:
得標廠商執行本案務必依照「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
- 若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業務宣導,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若屬政策文宣,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請得標廠商先與購案聯絡人確認是否屬政策文宣後再執行);
- 若辦理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導品,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違反上述規定者,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如事後遭審計機關剔除經費,亦將辦理經費收回。
- 保固需求
■無
- 交付說明
- 交付項目、內容、期限如下:
| 項次 | 交付項目 | 交付內容 | 數量 | 交付型態 | 交付期限 |
| 第一期交付項目 | |||||
| 服務建議書 | 「臺灣最讚中小微專區」規劃: 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場地設計、佈置與設備規劃(設計應具統一識別效果)。 活動規劃(包含展帶會規劃)。行銷宣傳規劃。專業人力/工作人員配置與規劃。餐飲安排規劃。工作時程規劃。經費配置。 | 1份 | 電子檔 | 決標次日起 7日曆天 | |
| 個資文件 | 得標廠商簽署之委外廠商個資安全管理措施說明表 (本交付項目及交付期限如與本案其他採購文件牴觸者,以本需求說明書為準) ※格式請向購案聯絡人索取;若需求未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則免 | 1份 | 紙本 | 決標次日起 7 日曆天 | |
| 投保證明文件 | 保險單 檢核事項 1 被保險人(含共同被保險人)是否正確 2 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是否涵蓋至需求所訂日期 3 是否投保附加險 4 實際投保金額、自負額是否正確 | 乙式 | 電子保單或保單掃描檔 | 決標次日起 2工作天 | |
| 個資文件 | 得標廠商簽署之委外廠商個資安全管理措施自評表 (本交付項目及交付期限如與本案其他採購文件牴觸者,以本需求說明書為準) ※格式請向購案聯絡人索取;若需求未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則免 | 1份 | 紙本 | 決標次日起 14 日曆天 | |
| 第二期交付項目 | |||||
| 投保證明文件 | 批改後之投保證明文件(批單) 請確認保單是否完成批改(如上開交付之保險單無須批改則免) | 乙式 | 掃描檔 | 活動進場佈置前 2 工作天 | |
| 個資文件 | 返還、刪除或銷毀個資聲明書 ※格式請向購案聯絡人索取;若需求未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則免 | 1份 | 紙本 | 同本案 履約期限 | |
| 結案報告 | 內容包含但不限於: 活動簡述:活動資訊及議程。活動執行概況與說明:活動過程介紹及照片。展場佈置與施工報告等執行成果及效益評估活動效益說明,包含人次/廠商統計、客群分析、活動滿意度調查等。媒體露出量、媒體名稱及報導主題清單。附件活動佈置物、印製品、文宣品等設計物完稿圖檔。媒體露出實際刊登內容(jpg或pdf檔)。活動照片及影片。 | 1份 | 電子檔 | 同本案 履約期限 | |
備註:得標廠商應依本會需求配合調整各交付期限,惟不可超過本案履約期限。
- 交貨地點:台灣新東向產學研聯盟協進會-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72號7樓。
- 得標廠商應依上表提供履約標的,並提供履約通知文件予本會[購案聯絡人]確認。
- 履約通知文件參考格式可至https://www.teala.com.tw/ /公告資訊/採購資訊/檔案下載區下載,廠商亦可自訂格式(Email亦視同履約通知文件,惟內容應足資識別本案)。
- 履約通知文件僅為通知本會交付全部或部份履約標的,相關驗收事宜另依本會驗收程序辦理,本會驗收合格後方視為履約完成。
- 驗收規範
- 依本案需求說明書(若購案有服務建議書者亦併同納入)進行數量、內容點收。
- 本會得要求得標廠商配合出席驗收會議,並做口頭簡報(須視本會需求提供會議文件)。
- 本會得要求得標廠商依據本會驗收會議意見修訂調整交付項目內容,且應附上意見回覆對照。
- 本會得要求得標廠商配合出席業主相關會議,並協助做成果展示及口頭簡報,不因驗收完成而免除責任。
- 其他注意事項
- 廠商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 購案聯絡人:
姓 名:台灣新東向產學研聯盟協進會 薛舜益先生
電 話:0988-350253
Email:edisonhsuehtca@gmail.com
- 發票資料:
抬 頭:台灣新東向產學研聯盟協進會
統一編號:88389250
- 評選規範/審查須知
□詳投標須知之「評選須知」內容;評選項目及建議書撰寫重點如下述。
過半數(不含半數)評選委員評定總分達_75_分以上,始為合格,方列入名次和之統計與優勝序位之排列。
| 項次 | 項目 | 服務建議書撰寫重點 (請依下列章節序參考製作) | 配分 |
| 封面、目錄 | |||
| 執行力與配合度 ●人力配置規劃 ●執行團隊之相關經驗、學經歷及過去績效 ●計畫執行及管理能力 | 公司簡介(如業務範圍、營運狀況)執行團隊組織與工作分配專案負責人及執行團隊成員履歷:包含現職、學經歷等廠商履約實績:請詳述專案經驗及其成效 | 20 | |
| 整體企劃及創意呈現 ●企劃內容可行性 ●執行進度之時程規劃 | 說明整體企劃內容、理念提供時程進度及人力規劃,說明相關工作預定進度、完成時點 | 40 | |
| 媒體整合行銷能力 | 說明公關文宣作業、活動宣傳、傳播能力 | 20 | |
| 經費合理性 ●相關執行費用估算與分配之合理性 | 於服務建議書詳列報價內容(請詳列各物品/服務/人力……等之規格、數量、單價明細) | 20 | |
| 合計 | 100 | ||
【附件】保險需求
- 保險內容:
- 必要投保項目
| 項目 | 公共意外責任險(活動事件) |
| 被保險人 | 得標廠商、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 保險期間 (須包含活動進場佈置至撤場完成) | 活動預計進、撤場期間: □單場次:114年10月20日~114年10月26日 □多場次:OO年OO月OO日~ OO年OO月OO日 (廠商可自行選擇以「同張保單」-投保「時間區間」或「載明各活動場次」;也可選擇「多張保單」-各場次各別獨立投保。) ※若各場次參與人數差異過大且級距不同(詳下表)時,宜分開投保。 注意事項:保單期間、地點或其他內容有異動時,得標廠商應依購案聯絡人通知,最遲於各場次進場佈置前五個工作日完成保單批改後,將所有保單(含批改)提交本會檢核。 (活動日期如未確定,亦需先行預估辦理期間(含進、撤場),俾完備整個活動期間,使廠商確實投保且順利轉嫁本會風險。) |
| 保險標的 | 活動名稱/地點 |
| 附加條款或附加承保事項 | 活動事件工作人員附加條款 (2)食物中毒附加條款 |
| 保險金額(新台幣) | |
| 每一個人體傷 | 600萬元 |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 | 活動型態人數 金額 室內靜態 室內動態/室外(非運動) □3,000萬元 200人以下 500人以下 □6,000萬元 201人以上 501人以上 |
|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 300萬元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 活動型態人數 金額 室內靜態 室內動態/室外(非運動) □6,600萬元 200人以下 500人以下 □12,600萬元 201人以上 501人以上 |
| 自負額 | 每一事故2,500元以內 |
- 涉及施工(如搭建攤位或非場地既有舞台、音響、燈光)時,應投保項目:
| 項目 |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險 |
| 被保險人 | 得標廠商(含契約其他分包廠商)、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 保險期間 (須包含活動進場佈置至撤場完成) | 同上述「公共意外責任險(活動事件)」之保險期間。 |
| 定作人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 保險標的 | 承保工程:同活動名稱 施工處所:同活動地點 |
| 附加條款或附加承保事項 | (1)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定作人或相關廠商財物責任附加條款 (2)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定作人或相關廠商體傷責任附加條款 |
| 保險金額(新台幣) | |
| 每一個人體傷 | 300萬元 |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 | 3,000萬元 |
|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 300萬元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 4,800萬元 |
| 自負額 | 每一事故體傷2,500元以內 每一事故財損1萬元以內 |
- 本案若屬國外參展活動,得標廠商可洽當地主辦單位推薦之國外保險公司投保。
- 得標廠商未依本保險需求規定辦理保險造成投保缺失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除須賠償本會因此所受之損害外,本會並得扣減得標廠商服務品質之滿意度分數,並視投保缺失情形,列為本會拒絕往來廠商或觀察廠商;前述投保缺失包括但不限於:
- 保險標的與本保險需求第一條規定部分不符、
- 保險金額不足、
- 被保險人與本保險需求第一條規定部分不符、
- 保險期間與本保險需求第一條規定部分不符、
- 定作人與本保險需求第一條規定不符、
- 自負額與本保險需求第一條規定不符、
- 未依本保險需求第一條規定投保附加條款或附加承保事項、
- 保險契約保障內容全部無效:
- 未完成投保程序、
- 保險標的(活動名稱)、保險標的(地點)、被保險人或保險期間,前述任一項目與本保險需求第一條規定全部不符、
- 批改後之保單仍有前款事由者。
- 逾保險期間,發現得標廠商有投保缺失,本會依下列規定扣減本會應給付之價款:
- 決標報價單有載明各投保項目之報價數額者:
依報價單所載各該投保項目之報價數額扣減價款。
- 決標報價單未載明各投保項目之報價數額者:
- 得標廠商應依本會書面(含電子郵件)通知期限內向本會交付保險公司提供之投保項目報價,經本會確認該保險公司報價內容與本保險需求規定相符後,以該保險公司就各該投保項目之報價數額為扣減價款。
- 得標廠商如未於前述期限內交付保險公司之投保項目報價或本會認為得標廠商交付之保險公司報價內容與本保險需求規定不符時,以本保險需求就各該保險項目所載之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萬分之1為扣減價款。
- 投保缺失/行政疏失罰則:
- 得標廠商有投保缺失者,除依前條扣減價款外,並應處以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 本保險需求第三條第(八)項投保缺失:屬保險契約保障內容「全部無效」,依扣減價款之5倍計罰。
- 本保險需求第三條第(八)項以外之投保缺失:屬保險契約保障內容「部分無效」,依缺失比例金額之5倍計罰;每項缺失比例以該保險項目扣減價款之5%計算,並應連續計罰。
- 若廠商投保缺失同時符合「全部無效」及「部分無效」者,依「全部無效」之計罰方式為準。
本項懲罰性違約金加計扣減價款金額以契約總價款5%為上限。得標廠商雖有投保缺失,但其有另行投保,且另行投保之保險契約能填補其投保缺失者,本會得酌減本項懲罰性違約金及/或前條扣減價款。
- 得標廠商應投保而未投保或保險契約保障內容「全部無效」者,經本會通知事實及理由而未於十日內提出異議,或異議不受理或無理由者,本會應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並自本會通知日起停權半年。
- 得標廠商投保之保險契約保障內容「部分無效」者,應列為「觀察」廠商,警示期間半年;警示期間再有違反時,將列為本會拒絕往來廠商,並自本會通知日起停權半年。
- 得標廠商有延遲交付保單、批單或其他投保作業瑕疵,但不影響保障內容者,每逾一日按報價單所載各該保險項目之報價數額乘以採購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採購履約相關規定第九條第(一)項所載比率計罰逾期違約金至得標廠商交付日止。並應列記疏失(同一購案不重複列計),得標廠商半年內再有違反時,應列為警示半年;其於警示期間再有違反時,將列為本會拒絕往來廠商,並自本會通知日起停權半年。
- 上述停權、警示或行政疏失,同一購案不重複列計,並以較重者處置。
- 購案需求變更/展延/延遲時,得標廠商應辦理保單批改作業,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本保險需求第四至五條規定辦理。
- 購案查驗/驗收後,經本會複查有投保缺失者,本會仍得依本保險需求第四至五條規定辦理,不因已完成查驗/驗收而受影響;若本會因而遭受損失,得標廠商亦應負賠償之責。
- 得標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相關法規遵守
- 職業安全衛生規範:
- 照明照度: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20 lux以上;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50 lux以上。
- 使用合梯設備規範:
- 具有堅固之構造。
- 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 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75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 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 得標廠商不得使其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 上述所提及之合梯高度須低於2 公尺;於高度2公尺以上從事高架工作,必須搭設施工架。
- 包括但不限於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